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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放弃宅基地安置并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 给予5万元奖励

导读 据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宣传部主办的“中国凤阳”,6月20日,凤阳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据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宣传部主办的“中国凤阳”,6月20日,凤阳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包括激活市场有效需求、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及优化行业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若干措施》明确发放购房补贴,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的补贴;建筑面积90至144平方米之间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5%的补贴;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2%的补贴。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上述补贴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或其他人才政策不同时享受。

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2024年土地增减挂范围内和县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项目,涉及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本县农村居民,如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并进城购房,在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用于复耕复垦并拆除建(构)筑物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奖励(与货币、房票安置、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

延续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第1处,少字错误,建议改为:范围内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鼓励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团购商品房解决员工宿舍、倒班房等职工住房问题。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可适度下浮(原则上不低于备案价格的85%,下浮幅度在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报发改委和住建局备案)。

此外,《若干措施》明确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活市场有效需求

(一)发放购房补贴。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的补贴;建筑面积90至144平方米之间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5%的补贴;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2%的补贴。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上述补贴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或其他人才政策不同时享受。

(二)给予退出宅基地奖励。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入2024年土地增减挂范围内和县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项目,涉及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本县农村居民,如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并进城购房,在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用于复耕复垦并拆除建(构)筑物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奖励(与货币、房票安置、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三)给予购房契税补助。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补助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完税证明办理。

(四)延续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全县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已批未建的不再建设,采取货币化、房票、团购商品住房等方式安置。整合全县安置房需求,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定向回购新建商品房等方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滚动发展。

(六)支持团购合法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鼓励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团购商品房解决员工宿舍、倒班房等职工住房问题。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可适度下浮(原则上不低于备案价格的85%,下浮幅度在合同网签备案前须报发改委和住建局备案)。

(七)支持“卖旧买新”。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国有企业等平台,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八)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结合“以旧换新”或商品房收购转化,将闲置存量房或过剩商品房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需定购,满足市场多层次住房需求。

二、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

(九)优化建筑设计。规划方案未批准的住宅类建筑屋顶形式不作具体要求,多层住宅建筑可设置底层庭院和屋顶露台。

(十)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等高品质住宅土地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一)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住宅项目及拟出让土地周边水电气、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统筹建设托育所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十二)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合理释放预售监管资金。在主体结构封顶和竣工验收节点之间增设一个节点,即完成门窗、外墙工程,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十四)适度延缓配套用房交付期限。对分期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配套用房(幼儿园、物业用房、养老用房、社区用房、托育、公厕等),中途不得改变用途,在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作出承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顺延三个月办理验收交付手续,但必须在项目整体规划核实前完成移交手续。

五、优化行业服务管理

(十五)优化登记办证服务。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缴税登记直办网点建设,实施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交房即办证”;深化不动产交易、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带动新建商品房改善性需求增长。

本措施由凤阳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政策与此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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