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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作期间被打身亡 工伤认定有新进展:乡政府称会开会商量

导读 中江县人社局出具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受访者提供)海报新闻记者 田阳 报道村干部在办公室被村民击打后身亡,却无法认定工伤。原因是当
中江县人社局出具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海报新闻记者 田阳 报道

村干部在办公室被村民击打后身亡,却无法认定工伤。原因是当地乡政府没有与村干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人社部门不予办理。

半年多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受害村干部顾良达的儿子顾先生,在为父亲争取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难题。近几天,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似乎出现转机。6月20日,顾先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前一天晚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联系了他,表示父亲的事会再次开会研究。

村干部被村民击打后心脏病发作身亡

顾先生的父亲顾良达,在中江县白果乡黄桷村担任党支部副书记一职,2023年12月7日,村民陈道贵到村委会办公室办事期间,与工作人员大打出手。顾良达听到声音后,从隔壁办公室出来,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准备保留证据,同时让同事拨打110电话报警。陈道贵发现顾良达在拍照摄像后,便转身冲向顾良达,试图抢夺手机,其间多次将顾良达冲倒在地,并扑在顾良达身上击打,从而导致顾良达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

事发当日,陈道贵被中江县公安部门带走调查。顾先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目前案件已移交至法院,等待开庭。

然而事发后,顾先生和家人为父亲申请工伤,却被中江县人社局告知,顾良达与中江县白果乡人民政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决定中止顾良达的工伤认定。

顾先生一家多次与县政府和乡政府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具体的处理办法。“事情已经过去了半年多了,一直得不到解决。”

乡政府未与村干部签劳动合同,人社局无法认定工伤

顾先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中江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对他说,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乡政府没有为村干部购买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工伤。要恢复工伤认定流程,可以通过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但工作人员也表示,该局在作出中止认定通知之前,已经咨询过仲裁委和法院。

顾先生认为,如果人社局都已经咨询过仲裁委和法院才做出了中止决定,那作为个人,再去找仲裁委或法院,更加不会有什么结果。

顾先生说,6月19日晚间,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自己,表示父亲的事会开会商量。

中江县和白果乡为顾良达开具的工作证明(受访者供图)

乡政府出具工作证明,仍无法拿到工伤“资格”

顾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中江县白果乡人民政府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工作证明》,上面显示:“顾良达同志,自2000年3月起工作至今,先后担任黄桷村干部、村委会主任、白果乡人大代表、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同志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由白果乡发放,其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顾先生想不通,既然父亲有任职手续、有工作委派单、有工资发放记录,这已经算是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父亲是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遇袭发病后去世的,为什么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6月20日,海报新闻记者就此事先后致电中江县人社局、黄桷村党支部书记,均得到了拒绝采访的回复。白果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不清楚此事。

记者注意到,中国劳动保障社报的人社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曾发表文章,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进行分析。文章表示,除特殊情形以外,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村委会与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这类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受伤的,对于存在侵权人的情况,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履职过程中受伤而不存在侵权人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形,如果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因公共利益受伤,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83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即可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适当共同补偿。

部分地区已试点为村干部参保工伤保险

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锋告诉记者,村干部工资属于补贴,他们这种关系还不具备典型的法定劳动关系特点。实践中存在倾向性意见,即为村委提供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特点的,村委可作为用工主体,承担相应用工主体责任。但村干部的选任有着特殊的程序,身份上和普通劳动者还是有区别的,就村干部和镇政府或村委会之间能否确认为劳动关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有的地方政府已专门发布规定将村干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或单险种工伤保险制度。如广东省已出台办法,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村干部可由村“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7月,义乌市出台《关于开展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在浙江省率先启动村(社区)“两委”干部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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