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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搞新型腐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被决定逮捕

导读 正义网记者6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正义网记者6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鹏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

曾在青海、内蒙古、新疆三地任职

公开简历显示,李鹏新出生于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曾在青海、内蒙古、新疆三地任职,2005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书记,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年,李鹏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先后兼任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自治区党委秘书长等职,2021年不再担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2月11日消息,李鹏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培植个人势力

大搞新型腐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6月17日消息,李鹏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腐化堕落;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

李鹏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鹏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新型腐败与传统类型腐败相比,体现为一些新的腐败行为表现方式。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与传统直接、单一、简单的腐败行为相比,呈现出更多的伪装性、隐蔽性。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ID:JCRB_ZYW) 作者: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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