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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导读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方法: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三)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请。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签订认定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和托位数量等有关信息逐级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由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并结合当地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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